答
认为不良征信记录存在错误的个人,可通过三种途径维权来申请撤销:
1、向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个人认为征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0日内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2、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个人认为不良信息记录错误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受理之日30日内书面答复。如经审查认为信用记录确有错误的,可以凭答复要求征信机构予以更正。
3、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根据上海高院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应当以不良记录信息提供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应当明确为“依法撤销某机构向某诚信机构提出的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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